●看屋時注意凶宅或漏水
昔日民眾購屋,不小心買到地層下陷區、緊鄰基地台,或九二一地震時結構體受損住宅,申訴無門,只能打官司討公道的情況可望改善。內政部地政司將大幅增列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,要求載明基地安全性,附近有無嫌惡設施,房屋過去有無火災、凶殺等「特殊經歷」,連建商或賣方附贈家具家電,解違約須面對的懲罰性條款,全都要完整揭露,新制最快年底前實施。
地政司官員指出,過去對於凶宅等規定,只限於成屋買賣契約應記載事項中,只有在簽約時才會進行確認,不動產說明書則是民眾看屋時,就可要求房仲業提供。
草案修正重點包括:第一是土地建物登記應清楚說明,如有民眾到鄉間買地想蓋農舍,卻因買到水利用地或國土保安地,根本不能建,未來將可透過檢視不動產說明書進行確認。
第二是基地本身全安性納入規範,如土地遭到汙染、緊鄰活斷層、位處嚴重地層下陷區等都須載明。第三,住家附近有基地台、垃圾場、高壓電塔、殯儀館等嫌惡設施應載明清楚。
●沒簽約就賣屋可罰房仲
依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規定,房仲與屋主簽訂合約後才可刊登銷售廣告,但近期卻發生不肖集團引誘房仲業者在簽約前即刊登,隨後以向地政局檢舉恐遭罰6~30萬元為由,勒索房仲業者。但地政局表示,無論是否遭勒索,只要確定房仲違法就會開罰。
誘偷跑再勒索
根據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第21條規定,房仲須與屋主簽訂合約後才可刊登廣告,但近期新北市卻發生不肖集團在未簽約狀況下,引誘房仲業者先刊登廣告,隨後蒐集廣告資訊,藉以恐嚇房仲業者「向地政局檢舉,將遭罰6~30萬元」,而以低於6萬元價格勒索房仲。
新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方振茂呼籲房仲業者,「一定要有書面契約,才可刊登廣告」,不僅可降低買賣交易糾紛,也避免遭恐嚇檢舉的風險。
許多房仲業者擔心待售物件會被同業捷足先登,為了搶先成交,在未簽訂書面委售合約前,便刊登待售屋廣告,此舉不僅違法,也造成屋主不認帳,白花時間與心力的可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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